有些雇主不想向劳动局通报无薪假(减班休息),或为了领纾困补助不资遣员工,而改要求员工「留职停薪」。所谓留职停薪就是劳工暂停工作、劳动契约没有终止,劳工和雇主之间仍然有劳动契约上的雇佣关系,但因为这段期间员工没有上班,雇主就停止支付薪水,等到疫情过去收入较稳定再恢复上班。
如果雇主单方面要求员工暂停工作几天、先休息一阵子后再上班,因为停工算是企业经营上的风险,原则上还是要照给员工薪水,而且不能要求员工先休息之后再补上班(劳工可依民法§487规定要求雇主给薪);除非雇主是因为「疫情」因素经营困难,才可以和员工协议减班(无薪假),但也必须先经过员工「同意」,并通报当地劳工局才算走完合法程序,而不应该要求员工用留职停薪的方式来规避给付薪水的责任。
劳工遇到老板要求签留职停薪契约、同意书,必须先清楚了解它和无薪假并不同,千万别以为留职停薪字面听起来比较有保障且合理,事实上因为您和老板是自行另外约定留职停薪,并不会被政府机关审查到,甚至可能无法申请到政府相关补助。
劳动局指出,「无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词,更不是雇主可以恣为的权利。因景气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属可归责于雇主之事由,工资本应依约照付。雇主如片面减少工资,即属违法,可依劳动基准法予以裁罚。事业单位如因受景气影响,为避免资遣劳工,造成更多社会问题,勉允与劳工协商,采减少工时并比例减少工资之方式(即坊间所谓之「无薪休假」)共度难关,惟仍不得迳自为之。
事业业单位如仅系因一般淡季所致订单减少、减产,本属可归责于雇主之经营风险,工资本应依约照付,不得未经劳工同意,迳自排定「无薪休假(减班休息)」。劳工如不同意放无薪休假,而遭雇主片面规定实施无薪休假,得不经预告依劳基法第14条第5款或第6款终止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事业单位与劳工协商减少工时及工资者,应通报劳工劳务提供地之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
一般说来,留职停薪都要由员工主动申请才可实行,目前劳基法也还没有针对「雇主主动提出留职停薪」的相关规范。「留停」只要劳资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实行,且雇主可以将员工退劳保和健保,也不用计算劳退年资、不用提缴6%到劳退专户,也不像无薪假仍须向主管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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