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皓轩今天在脸书发文提出4点看法:
1.依最高法院有关内线交易案的判决见解,内部人倘具备「获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及「在该消息未公开前,对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买入或卖出」2要件即该当犯罪,至于是否有用该消息获利或避损之主观意图,并不影响犯罪之成立。

2.依最高法院判决见解,内线交易犯罪的成立,并不管你是不是热情,更不管你是不是早已决定,只要张国华先生知悉重大影响长荣海运股价的消息,在消息公开前,就不能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卖长荣海运股票。

3.张国华在声明内又提到他购买长荣海运股票交易都依法申报、没有卖出、更无获利。但依法申报是因为张国华购股后持股超过10%,须依法进行10大股东申报,并非内线交易犯罪的免责事由,至于有无获利也跟是否构成内线交易犯罪无关。

4.至于张国华提到「捕风捉影推论本人及柯丽卿女士涉内线交易」、「本人买进股票怎么会与柯女是有关?」,张国华先生忽略了柯丽卿女士是巴拿马长荣国际总经理,媒体报导在内线交易禁止期间,巴拿马长荣国际也于112年6月30日巨额卖出长荣海运股票,这就是柯丽卿在知悉重大影响长荣海运股价的消息,在消息公开前,以巴拿马长荣国际(他人名义)卖出长荣海运股票,这不是内线交易、什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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