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23日报导,在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产生的「隐形加班」案件。该案是中国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报导表示,针对网路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报导指,该宗案件中的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认为的加班是他下班后,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中与客户或同事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属于加班,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报导形容,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位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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