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车明(11/30)起须挂牌上路,公路总局日前解释,外籍移工11/30起购买新的或二手的微型电动二轮车,在登记和申请挂牌时,须强制检附雇主同意书,在外籍移工离境时,方便雇主协助处理车辆等相关事宜。
就在上路前一天,邱显智在脸书上指出,道交条例并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移工买车,要由雇主或任何人同意,也就是说,完全没有任何法令规定,移工买车的时候,要提出「雇主同意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给一个不相关的人同意别人能不能买车的权力,实在是非常莫名其妙的事情!」邱显智痛批,移工骑车发生事故,雇主法律上根本是个局外人,让雇主有出具同意书的权力,只是表现了把蓝领移工当作「需要被雇主管理的奴工」这种歧视而已。
公路总局监理组长魏武盛解释,从1994年起,外籍移工购买「机车」已规定要雇主同意并附同意书;因应「微电车」11/30挂牌纳管,也比照办理,秉持雇主应善尽对所雇外籍移工协助、提醒遵守交通规则等责任,属于「行政指导」。
公路总局法制室补充,雇主同意书内容本就依据交通法规拟定,只是基于监理所行政管理需求,像是移工回乡后必须办理过户缴销或异动登记等,因此拟定公版同意书,属于「行政指导」,类似宣导的概念。
劳动部跨国劳动里管理组副组长庄国良则说,微型电动二轮车新的规范,属于交通部权责,因涉及交通监理法规,目前劳动部只有宣导,若移工在台湾要骑乘电动自行车,需依照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就服法》中并没有去订定交通相关规定。
另台湾国际劳工协会则说,自己花钱买车,为何需要雇主同意?公路总局说得如此立意良善,为何仅有蓝领移工受到规范?白领移工就没有行车安全需要雇主帮忙照顾?在冠冕堂皇的说词底下,依然是「蓝领移工需要被管理」这种歧视性的政策思维。
协会痛批,雇主同意书根本不会起到任何一项公路总局所说的协助及照顾之作用,仅仅是赋与雇主多一项能够主宰移工生活的权力。如今微型二轮车也要强制挂牌,同时发布的这统一制式的雇主同意书,又将为移工生活带来新的限制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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