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视及华视新闻资讯台分别于110年12月26日、111年2月4日、27日、28日播出「踏出地平线」第1、2集节目,并于片尾标示「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广告」,有违反广播电视法第31条广告播送时间规定之虞,案经提送「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讨论,并邀请行政院主计总处就预算法与广电法规适用疑虑予以厘清。

NCC电台处专委陈金霜说明,预算法的执行原则上,不见的要标「广告」但要接露办法单位的名称,就是要写上侨委会,但要写广告还是其他状况是一个案状况签给机关收章决定。

由于华视标上「广告」,而广电法有广告超秒规定,不能超过总播送时间15%,等于1小时不能超过9分钟,经认定华视该案没有构成超秒规定。

NCC副主委暨发言人翁柏宗表示,决议函请业者就以下事项予以改进:一、接政府标案应依广播电视法及预算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宜针对员工加强相关法规教育训练,落实法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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