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副主委暨发言人翁柏宗表示,该案缘自112年4月25日接获新竹地方检察署来函,该署于侦办相关案件时,查获台湾之星公司之职员协助企业客户「飓翊有限公司」将其向台湾之星公司所申办之1000个门号,移转提供予「南道三企业社」使用,有2门号存有落于诈骗集团作不法使用之情,遭165停话。

复经NCC调查,台湾之星公司针对上开门号转让予第三人使用,均未落实身分查核作业及审查,已违反电管法
第37条第1项规定,爰依电管法第75条第1项第6款规定,未经核准营运,或未依核准之营运计划实施者,核予裁处新台币100万元,并应于1个月内提交改正报告。

NCC强调,为遏止用户号码或电信服务沦为诈骗工具,NCC已颁布「电信事业受理申办电信服务风险管理机制指引」,强化电信业者落实KYC(Know your customer)风险管理机制,尤其针对非本国籍人士及企业客户加强KYC,且应自行成立独立于通路及业务部门之稽查小组进行稽查,后续NCC亦将组成查察小组,督促电信业者落实用户身分查核并加强管理,以协助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国人使用电信服务权益。

最后,NCC特别提醒,请民众面对有疑虑的讯息需多方查证,对于不明来话或不明网址应加强警觉,勿随意点选、避免误信,以降低受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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