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物管理署说明,输入食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申请输入查验,除非是输入食品非供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时,则可免向食药署申请输入查验:

一、锭状、胶囊状食品供个人自用,每种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

二、一般食品供个人自用时,价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总重量在6公斤以内。

民众购买产品回国时,要留意前面2项规定,避免发生花了钱却又无法带回国的情况。此外,食药署提醒,用免输入查验方式携带回国之食品,不得贩售予他人,违规者涉违反《食安法》第30条,依同法第47条第1项第14款,可处新台币3到300万元罚锾。代购要转卖须依正常报验程序。

食药署统计2021-2022年,民众携带或网购国外食品回台违规,一共裁罚474件、总计裁罚871万元。食品组副组长郑维智说明,最常见两种违规情境,一、从国外买大量回来后上网转卖,二、网购国外进口食品,自己吃不完于是上网转卖。

郑维智指出,474件违规中单一案件曾经最高裁罚18万元,主因民众于网路上违规贩售国外代购之胶囊锭状保健食品(如维生素、胶原蛋白锭等),未向食药署办理输入查验,涉违反《食安法》第30条规定。

郑维智表示,该案裁罚金额系依据《行政罚法》第25条「数行为违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义务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行政罚行为数认定标准」,故除基本罚锾3万元外,又因该案行为人同时以多身分于不同网站贩售违规产品,数多次违规行为,经综合考量后,裁罚新台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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