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兴商业银行于7月14日公告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投区「泊山妍」、大同区「嘉源埕驿」二笔预售建案,无法依约定完工,目前建案价金信托专户内承购户所缴价金4265万709元已全数保留,不再给予嘉源建设动用。

消基会指出,嘉源建设的资本总额仅7千5百万元,却小孩开大车,连续开发「泊山妍」、「嘉源埕驿」2处建案,合计总销达13亿元,两者的金额相差太多,若碰到人工、建材涨价、贷款不足等种种因素,风险极高,最后遭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纵使为了迎合政府规范,资本不足的嘉源建设公司不仅申办建案价金信托专户,也办理建筑工程履历,依然无法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权益。

消基会认为,建案价金信托专户是为确保价金专用于该建案的建屋开销(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及工程所需费用),避免遭卖方挪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无法完工的风险。但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发生烂尾楼时,消费者可以从价金信托专户全数取回原本所付的购屋款。

实际上,依照「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七之一点规定,价金信托委托人是卖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买方(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依然存在。

消基会呼吁内政部亡羊补牢,将信托担保的委托人改为「买方」,或者即使卖方(建商或合建方)仍为信托契约委托人,也应修法让买方(购屋的消费者)对信托价金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费权益。

否则一旦建商无法依约完工或交屋,这笔价金信托的剩余财产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给所有承购户(消费者),不会也不应再将其他中下游厂商的赔偿(如管理销售、广告行销、建筑师、设计费等费用)一并列入受偿分配,使消费者能够退回的价金大幅缩水。

为减少烂尾楼事件发生,消基会建议,参考德国、法国,制定建筑业开发(或预售)条例,预售屋应经事先许可制,始得销售;其许可条件,至少包括:建商基本资格条件、建筑合理规划(含居住环境影响、建筑面积配置、公设分配等)、可行之财务(融资比例上限及自有资金比例)计划之审查等条件,方可允许进行建筑业开发(或预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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