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指出,告赖清美2006年3月起,当选彰化县议会第16届至第19届议员迄今。「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条规定「县(市)议会议员每人得聘用公费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费助理均与议员同进退」。
且内政部函示,「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补助费之核销方式,应由议员提交助理名单并载明助理补助费额数及助理本人帐号后,再由议会直接拨付至(助理)本人帐户」;公费助理补助费用是由彰化县议会编列预算支付,非属议员薪资之一部分,更非对于议员个人之实质补贴,而应属于发给实际遴用助理之财物。
赖清美于担任县议员期间,实际雇请杨女、孙男及曾男为助理,其中杨女为公费助理,而孙男及曾男因在外积欠债务,若显名申报为公费助理,两人恐遭追债,赖清美于是申报不曾在其服务工作的选民吴女及其支持者蔡男为其公费助理。
2012年1月起,赖清美与杨女将填载吴女担任助理、酬金数额及聘期等不实内容之「彰化县议会议员自聘公费助理遴聘表」,连同A帐户之存折封面及吴女身分证影本,送交彰化县议会承办人员,向彰化县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2014年1月及12月、22018年12月,赖清美与杨女再以上述手法向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
彰化县议会承办职员于形式审查后,依其所申报,依时汇入相关助理费、春节慰劳金等款项至上开A、B帐户。赖清美将上述款项用来支付助理孙男及曾男的薪资及服务处相关支出,足生损害于彰化县议会对于补助议员公费助理费用管理及税捐稽征机关核课税捐之正确性。
法官指出,总计赖清美共向彰化县议会以吴女名义领得300万3806元,以蔡男名义领得226万8210元之公费助理补助费,合计527万2016元。
法官考量本案经检察官与被告赖清美、杨女、吴女、蔡男、王女于审判外达成协商之合意,全体被告都认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及声请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审酌后认为适当,依伪造文书处刑。
赖清美表示,有犯罪就是要接受处罚,虽然是历史共业,她真的没有贪到任何助理费,没有把任何助理费放到自己口袋,她当初不应该心软挂另外两人的名字,因为当初另两人个人因欠债,薪水有入帐会被扣薪,她因此才答应让两人挂名。她不会上诉。她绝对没有诈取的犯意,「我真的不是十恶不赦的人!」
赖清美说,她犯的是登载不实的错误,法官也认定她没有贪污及诈领助领理费,只是伪造文书及登载不实。她把钱全部都用在助理及服务处,「我有很多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