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小菜鸟问:

我大学毕业后,在第一间公司做了2年,最近想转换跑道,透过朋友介绍到另间公司面试,对方也答应我开出的条件并告知录取,不过表示会另外通知正式上班日期,我因此和原本的公司主管提离职,没想到提出离职隔天,新公司的主管却告诉我公司政策有变,反悔不录取了!但我已跟原本公司口头提离职,新工作没了,原本的公司也回不去,请问我可以提告求偿吗?

律师吴承祐。律师吴承祐提供
律师吴承祐。律师吴承祐提供

律师吴承祐答:

依据读者陈述情形,大学毕业后工作时间仅两年,工作年资较短,因此推测读者的新工作尚非属高阶主管职位,读者与新公司间可能成立《劳基法》第2条第6款所称之劳动契约,以及《民法》第482条之雇佣契约。无论是学理或法院判决,一般认为雇佣、劳动契约并非要式契约,而是诺成契约,白话来说,契约成立不以签订一定的书面为必要,只要双方就契约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就认定契约成立。

由于读者提到新公司在面试后,已答应读者开出的条件并告知录取,据此推测双方对于工作内容、薪资、上班地点等等雇佣、劳动契约之主要内容,已取得共识,故双方间契约关系应已成立,新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任意反悔不录取,即便新公司向读者表示反悔不录取了,亦属无效。

于此基础下,如果新公司无故拒绝读者到职工作,因读者未提供劳务的原因并非可归责于读者,公司依然负有依雇佣、劳动契约内容给付读者薪资之义务,此点在《民法》第487条本文:「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以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台劳动二字第35290号函中,都有相同见解。

建议读者可先发存证信函给新公司,表明已准备好随时可上班提供劳务,如此即可先确立读者有意提供劳务,只是公司无理由拒绝读者之事实,以利后续的调解、诉讼安排。

律师认为,本案最关键的地方,将出现在如何证明契约已经成立,以及契约内容为何这两点。虽雇佣、劳动契约是诺成契约,但因面试场合通常并非完全公开,现场只会有读者及新公司的面试人员,故对于双方现场谈定之条件细节,要如何证明,恐是将来诉讼上的难题。建议读者针对这个方向多加搜证,增加未来调解、诉讼的筹码。(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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