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去年2月,陈男不甘被提分手,传送讯息给小可表示,「我会离开这个地方,把我们这十年的亲密照、不雅照全部公开。」但他见小可没有回应,气愤地把在交往期间,偷拍对方私密部位的照片做成文宣,并张贴在小可位在台北、新北2处的公司门口,还自豪地把成果拍下传给小可,虽然陈男拍完照就把文宣撕下,但小可担心名誉受损,更受不了连日被骚扰,决定提告。
没想到,检警调查时,小可又控诉,陈男还曾趁她不在家时,潜入她的住处待了一整晚,她不堪其扰报警,并在员警陪同下返家,发现陈男不仅在屋内,还在房内找到沾有血渍的上衣、焚烧物品的残渣,以及1把水果刀等物。
陈男事后还不断传讯息给小可扬言,「妳不可能一直这样藏下去,要找妳不会难。」、「其实我今天可以冲去三重找你,可以冲去公司等你。」,让小可害怕到身心近乎崩溃。
士林地院审理时,陈男虽坦承不讳,但小可不愿和解,并希望法院从重量刑,法官依2人对话纪录、私密影片等证物,认定陈男在与小可交往时,窃录对方私密部位影片、照片,严重侵害个人隐私,甚至在双方有感情纠纷时,不理性解决,不仅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也造成小可内心恐惧及压力。
法官审酌,陈男犯后始终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依妨害秘密、恐吓危害安全罪,各判刑6月、5月,合并应执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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