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分别向台北地院、士林地院提告求偿,主张自己是在百货公司站柜的彩妆师,必须长时间站著,随时在柜台待命,收入来源主要是业绩,但受伤后无法帮顾客做彩妆服务,也没办法在顾客来时马上站起来、快速走到顾客面前去销售,所以在家休养2周,工作损失约4万元,另外还有医疗费、除疤费、精神慰抚金,因此向家乐福求偿20万元,另案向碗盘专柜业者求偿10万元。

审理时,家乐褔表示发生事故的地点当时是出租给专柜业者,维护现场安全是业者的责任,家乐福无权介入、也没有义务管理,该赔偿的是业者,与家乐福无关。业者于另案审理时,没有提出答辩。

法官认为发生事故的地面确实有许多坑洞存在,家乐褔并未举证是业者承租柜位后损坏地面,也没证明曾经监督业者装潢施工、检查认可后才准许营业,因此家乐福并未善尽监督检查维护责任,2件求偿案分别认定家乐福、业者要负赔偿责任,一审各判家乐福要赔偿14万5704元,业者须赔4万4445元,合计王女可获赔19万余元。2案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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