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情是这样,警察以警棍打壮汉的时候,壮汉有没有上铐?
两个字:没有。这从网友贴出的影片可以清楚看出,被打时他用双手护头。
也就是说,当他被带到超商门口坐著的时候,并没有上铐,而且频频转身往店内朝警察咆哮,警察才出来打人。
事发后,大家都在讲美国警察如何又如何,可惜没人提到著名的「格雷厄姆诉康纳」(Graham v. Connor)。那案发生在1980年代,一个糖尿病民众格雷厄姆因为低血糖,在超商拿了柳橙汁就离开,没有排队,一旁一名执勤警察康纳怀疑他偷窃,于是带到警车坐著,然后康纳进到超市询问怎么回事,没想到出来以后发现格雷厄姆离开车子,后来便请求支援,其他警察到场后将康纳上铐,带到路旁,结果康纳昏倒了,醒来发现自己身上有多处伤痕,便告到法院,最后闹上了宪法法庭。
最高法院怎么判?一、控诉警察不合理使用武力必须根据客观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而非警察的动机。二、应考量警察必须在瞬间(split-second)做出判断。
然后就是大家几十年来所看到的,美国警察使用警棍的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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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在美国有种族问题,因此警察的使用武力时机若引起争议,通常牵扯种族歧视,绝对不会说,喔,一个白人壮汉都徒手打警察了,而且继续咆哮,竟然还要求白人警察不能用警棍打人。
还记得2010的槟榔西施被警察过肩摔(大外割)吗?当时她只是可疑,遭警察盘查,但出言不逊而被制伏在地,后来槟榔西施提告,但检察官判警察不起诉。
再看今年一审判决数月徒刑的另一起大外割,也是女子自认无故遭盘查,而出言不逊,也是被警察过肩摔,原本也是不起诉,但重议以后一审改判有罪。
可见,检察官与法官对于大外割的使用时机,判断也不一样。
以前大家讨论警察的用枪时机,现在连用棍时机也得讨论,甚至大外割时机也引发争议了。什么「警察胡乱打人也是暴徒」之类的话都讲出了。
去看看「格雷厄姆诉康纳」吧。壮汉,注意是壮汉,猛烈挥拳攻击警察,这时警察当然可以使用武力,符合客观合理性;壮汉后来被制伏,带到店门口,你看警察并未上铐,可见警察对手铐的使用都相当节制;后来,警察还在店内处理,但壮汉却在门口频频回头叫嚣,这时警察是不是会担心他又扑过来攻击?于是瞬间必须做出判断,到户外用警棍殴打壮汉背部,让他自我克制,这当然是警察保护自己的客观合理手段。
结论:警棍使用有没有过当,应考量当场警察必须在瞬间做出如何保护自己的判断,而非事后像很多人闲闲看录影在那边说三道四。
《本文经沈政男授权刊登,未经同意请勿拷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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