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提告指称,她与国男都丧偶,晚年互相扶持,2014年起共同生活居住,2019年国男病情每况愈下,将名下美国房产、存款预先分配给长期旅居美国的2名子女,至于在台湾的存款则分配给她与国男的妹妹,因此2020年1月2日在证人见证下签署赠与契约书,国男同意将2/3存款赠与给她,其余1/3赠与给妹妹,并授权受赠人可以迳行提领,同月5日国男死亡,继承人是他的2名子女,因此提告请求2子女依据赠与契约,给付国男遗产中的美金50万余元、澳币3万余元、台币931万余元、人民币89万余元及南非币23万余元。
国男的2名子女主张,父亲除了2018年曾经生病住院,晚年身体硬朗,不需要他人照顾,而且父亲对金钱十分严谨及重视,不可能将钱财赠与给曾女,父亲也没提过这件事,此外,所谓的赠与契约中有涂改之处,但父亲没有签名,甚至曾女的名字也有一个字写错,再说,父亲生前已将新北市中和区一间房子赠与给曾女,没必要再把银行存款送给她。
法官勘验国男签立赠与契约时的录影画面,当时国男表示应将保留款300万元更改为500万元,于是对身旁的女婿说:「你改了以后我再签。」女婿修正后将赠与契约给国男阅览,国男清楚指示:「要盖章。」然后亲自持笔签名,并向胞妹说:「妳看清了,是500万?」、「妳也有3分之1吧。」法官因此认定国男签署赠与契约时,意识清楚且知道契约内容,因此判决国男2名子女应将父亲遗产中台币、外币存款的2/3分给曾女,依今日汇率计算共约台币2386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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