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因为有各式各样的恶房客,例如不缴房租等等,如果房东在契约中写明个别磋商条款:「乙方(房客)不得擅自主张押金抵扣租金,若拖欠租金达7日以上,并经甲方(房东)催告所定催告限期内仍未缴付,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委任代理人得自行进入屋内,处理、丢弃屋内物品,乙方不得异议或求偿。乙方应付当月租金外,赔偿违约金壹个月。」请问这样的契约合法吗?另外,签订租约时除了找公证人,有其他保障权益方法吗?

律师连世昌答:

依内政部修正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及《租赁专法》,租赁契约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间视为「消费关系」,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针对读者询问的「乙方不得擅自主张押金抵扣租金,若拖欠租金达7日以上,并经甲方催告所定催告限期内仍未缴付,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委任代理人得自行进入屋内,处理、丢弃屋内物品,乙方不得异议或求偿」特约约定,由于违反《租赁专法》及应记载事项,恐怕是无效的。

原因是「应记载事项」包括:「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终止租约,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承租人迟付租金之总额达二个月之租金额,经出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仍不为支付。」、「租赁关系消灭,完成点交或视为完成点交之手续后,承租人仍于租赁住宅有遗留物者,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经出租人定相当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届期仍不取回时,视为抛弃其所有权。」

换句话说,读者希望以个别磋商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7日以上,并经出租人催告所定催告限期内仍未缴付,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及其委任代理人得自行进入屋内,处理、丢弃屋内物品」,这样的约定过于粗陋,有违应记载事项及《消保法》规定,应解释为无效,总之,租约不能违背应记载事项内容。至于读者提到「乙方应付当月租金外,赔偿违约金壹个月」的约定,恐有违互惠公平原则而无效。

总之,住宅租赁必须适用《租赁专法》及《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全面保障租赁双方权益,若加上租约公证约定,可强化租约执行力,但公证不是万灵丹,房东可以考量以租约「保证人」条款、委托合法租赁住宅代管业者管理租赁业务,都是更能保障租赁双方的做法。(记者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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