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八大队于红尾伯劳鸟过境恒春半岛期间,配合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屏东分署及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与屏东县政府警察局恒春分局共同执行「护野鸟反猎鹰」保护候鸟勤务,发现于隐密田野内,竟架设多支捕捉红尾伯劳鸟用的陷阱「鸟仔踏」,旋即报请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指挥侦办,案经警方埋伏搜证后,查扣保育类野生动物红尾伯劳死体4只、一般类蓝矶鸫死体1只、鸟仔踏349支,后续通知相关涉嫌人等到案说明,全案于调查完毕后,依据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移送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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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七警方查获捕鸟器具「鸟仔踏」349枝。翻摄画面
保七警方查获捕鸟器具「鸟仔踏」349枝。翻摄画面

检方表示,被告张男明知红尾伯劳(学名:Lanius cristatus)是经行政院农业部公告列定之保育类野生动物,且过境候鸟,并未在台湾地区有繁殖情形,族群量亦未逾越环境容许量, 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予以骚扰、虐待、猎捕、宰杀或为其他利用,竟非基于学术研究、教育或试验研究之目的,复未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基于非法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之犯意,于民国112年9月26日前某时起,在屏东县恒春镇五里亭段10笔土地内,架设其自行制作俗称「鸟仔踏」之猎捕器具共349枝,用以非法猎捕红尾伯劳鸟。

保七警方在恒春取缔捕鸟器具「鸟仔踏」。翻摄画面
保七警方在恒春取缔捕鸟器具「鸟仔踏」。翻摄画面

警方在112年9月27日18时15分许当场查获,被告张男见状随即逃逸,追逐过程中,张竟携带凶器犯妨害公务之犯意,持大镰刀与警方对峙,并不断向警方恫称其有镰刀等语,复随即趁势往水潭逃逸。嗣警方在现场扣得红尾伯劳鸟死体4只、蓝矶鸫死体1只,及鸟仔踏349枝等物,并于张住处扣得鸟仔踏半成品36枝。 

检方指出,被告张所为触犯犯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第 3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动物,及刑法第135条第3项第2款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犯妨害公务等罪嫌。审酌被告张为满足一己之私,无视国家保育野生动物及维护生物多样性之规范,非法獵捕保育類动物红尾伯勞鸟,毫无保育观念,所为甚有不该,且未能尊重辛苦执行职务之员警, 竟为前开加重妨害公务执行之行为,藐视公权力之正当执行,建请法院从重量刑,以昭炯戒。

捕鸟器具「鸟仔踏」是鸟类杀手。翻摄画面
捕鸟器具「鸟仔踏」是鸟类杀手。翻摄画面

保七总队第八大队呼吁,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者,可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至100万元罚金,切勿以身试法;如民众有发现相关不法情事,也请踊跃向警方或相关保育单位提供情资,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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