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众的法律常识比较普及,结婚的人都知道配偶如果出轨了,要上法院去提起侵害配偶权的诉讼,也因此常常可以看到新闻上会整理相关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向民众分享其中的奇技淫巧,若以「人妻」、「人夫」为关键字去搜寻新闻,便可以找到许多比创作还要更辛辣的情节。

这些「潮湿电影院」、「健身房运动」、「老公不在家」等情节,虽然很刺激,同时也非常私密,法院到底是凭什么样的证据去认定确实有这些事情发生的呢?常见的情况是偷翻配偶的LINE、GOOGLE云端硬碟,发现其中确实有火热的对话纪录、甚至是有相关的纪录片,就用手机将其翻拍;又或是对于配偶近期的行为举止已经发现异状,因此另外再用GPS追踪定位器、窃听器、密录器来监控配偶行踪。

这样的搜证,虽然是为了让自己日后可以对配偶及介入婚姻关系的人,提出侵害配偶权的法律主张,但是同时也让自己陷于刑事责任的风险中,而构成像是窃录非公开谈话罪、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等罪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延伸搜寻,数年前知名银行业副董事长亦因婚姻关系使用GPS而受到有罪判决);如果尝试破门取证,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纵然是侵入饭店房间,对于订房旅客而言仍然是属于侵入住宅。

各位可能会想说这个不能做、那个不能做,是这样到底要怎么证明配偶权有受侵害呢?其实现在法院对于配偶权受侵害的认定已经比较宽松了,只要证明有「逾越正常交友分际」就可以认定有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当然情节的火辣程度还是会多少影响赔偿金额),所以像是两人共单独出游、牵手或拥抱等亲密行为、晚上同时进入同一大楼且于次日一起离开同一大楼,都会被法院认为已经属于逾越朋友间正常交往的界线。而上述这些情节,可以在公开的场域进行搜证,也不至于构成妨害秘密等相关罪名。 

最后,在侵害配偶权的搜证时,请注意不要未经同意乱翻动他人的电脑、手机、笔记本。也请留意,如果是一般路人察觉不到、看不到的事情,不管内容有多么悖德,那就不该尝试去把他纪录下来当作侵害配偶权的证据,以免让自己在处理人际感情的难题之余,还多了刑事案件要处理喔。

蔡岳伦律师
蔡岳伦律师

【本文为蔡岳伦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蔡岳伦律师,现为沛然法律事务所合署律师

经历:

重和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市建设机构集团法务律师

台中市政府社会局家庭福利服务中心讲师

 

执业信条:若当事人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律师也会竭尽所能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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