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施工是什么?
在建案开工前,建商必须先向政府申请「建筑执照」,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待建物主体完工后,建商再提出申请「使用执照」。此时,政府单位会派员到现场勘验,确认建物确实按照核准的图面施工,符合当初申请的建筑规划,才会核发使用执照。取得使用执照后,建商才能交屋。而二次施工通常实务上即是指建商在取得使用执照后,未经政府许可,擅自对建物进行增建或变更用途的行为。
常见的二次施工类型包括阳台外推、顶楼加盖、室内增建夹层,或是将蓄水池变成游泳池、机房改成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用途变更。这种行为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是为了提高空间使用率,增加房屋销售价值,或满足特定购屋者的需求。
二次施工的问题
二次施工虽然能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间或提升居住品质,但其背后也潜藏著不少问题。依建筑法规定,房屋进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都必须像新建房屋一样,先申请建造执照后才能动工。然而,实务上进行二次施工的建商通常不会重新进行这些法定程序,因为二次施工的项目往往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否则,建商应该在申请建造执照时将这些项目一并纳入,或是在领取使用执照前申请变更设计。
由于建商在进行二次施工时,通常未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导致这些改建项目成为违建。交屋后,违建相关的法律责任须由购屋者来承担,因此购屋者未来就可能面临政府机关的裁罚,甚至可能被要求拆除或回复原状。此外,这些二次施工还可能因未经专业评估,而有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风险。例如,阳台外推可能会破坏原有建筑结构的均衡性,造成承重不均,进而影响房屋的抗震能力。
属于违建的二次施工是否一定会被拆除?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违法的二次施工只是涉及未取得建筑执照等程序瑕疵,而建物本身的构造、容积率、高度等皆符合法规规定,则通常可透过补办执照等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不必面临拆除的命运。
然而,如果违建不属于上述程序瑕疵类型,通常会被拆除。
违建可分为「新违建」与「既存违建」两大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会立即遭到拆除,而各县市政府对其划分标准不尽相同。以台北市为例,民国84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违建就属于新违建;而高雄市则将101年4月2日作为划分时点。由此可知,目前预售屋若涉及违法的二次施工,通常早已属于新违建。对于新违建,各县市政府多采取严格的「即报即拆」的做法,一旦经人举报,便面临可能被拆除的命运。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拆除后遗留的建材或废弃物的处理,则均需由购屋者自行负责。
如何避免买到违法二次施工的预售屋
首先,最简单的方式是在购买预售屋前,向建商或销售人员询问是否有二次施工的计划。除了询问是否会进行二次施工外,还可多加了解施工的范围、是否涉及违规建筑或违规使用等细节。
其次,购屋者可向建管处申请该预售屋建案的竣工图,并将之与建商提供的平面图与广告图进行比对。由于预售屋无法像成屋一样到现场查看,无法直接验证空间配置,因此透过竣工图的比对,较能发现未来可能进行二次施工的区域。若发现空间配置不同,或是公设名称不相符,就可能涉及违法的二次施工或违规使用。例如,阳台外推或顶楼加盖等情况,就是购屋者较容易自行判别的地方,此时就可向建商提出询问,厘清是否有二次施工的可能。
最后,在签约前,购屋者也需留意契约中是否有「二次施工同意书」,或类似含义的条款。一旦签订这类同意书或契约,便意味著购屋者同意建商进行二次施工,日后若被举报为违建,违建相关的法律责任只能由购屋者来承担,难以向建商追究。不过,有时在预售屋施工的后期,建商可能因预算、设计考量或法规变更,需要进行二次施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而收到二次施工通知,建议购屋者要仔细注意内容,并与建商充分沟通,以避免违建的问题发生。
二次施工部分遭人检举拆除,可否要求建商负责?
一般而言,违法的二次施工会被法院认定为房屋瑕疵。因此,如果购买的预售屋在入住后,因被检举为违建而遭政府机关强制拆除,购屋者是有权依据《民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建商负责。然而,在此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前述的「二次施工同意书」的存在。
根据《民法》第355条规定,如果购屋者在购屋时已经知道房屋存在瑕疵,建商便无需对该瑕疵负责。为了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及损害赔偿义务,部分建商会在契约中加入二次施工同意书或类似条款,若购屋者同意签署,即表示其已知悉预售屋有涉及违建风险的瑕疵存在。未来购屋者即便因违建部分而遭政府机管裁处,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建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文再次提醒读者,在签约时前仔细检查契约内容,留意是否包含此类条款,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却无法索赔。
结语
二次施工看似能为房屋加分,背后却潜藏法律风险与安全隐患。若未经合法申请,擅自进行二次施工,不仅可能面临拆除的命运,还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成为购屋者挥之不去的梦魇。因此,提醒读者们,在选购预售屋时,可透过询问建商、比对竣工图、仔细审核契约条款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日后因违建问题而承受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确保购屋过程更加安心无虞。
本文为黄有衡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黄有衡律师,现为探理法律事务所律师
经 历:
台湾消保者保护协会法律专业委员
空军航空技术学院兼任讲师
执业信条:
协助客户正确规划管理资产、解决争端、陪伴企业成长、为客户守护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