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院认为,小三接受人夫所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以有偿取得作为前提),另一方面,小三所受赠的数额巨大,又非日常生活所需,且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乃人夫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与小三的行为不仅损害人妻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原则,而人夫与小三间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自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人夫的赠与行为无效,人妻有权请求小三全数予以返还。
报导出来后,有乡民觉得好奇,如果是在台湾,法院也会这样判决吗?
类此情形,我国法院多认定,如此的赠与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因为该赠与并非是基于婚外情的发生所为约定(该婚外情至多也只是赠与的动机),又夫妻虽是共同生活,但彼此间的财产归属,除另有契约约定夫妻财产制外,系采取法定财产制,则不论夫或妻之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原则上都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7条第1项前段),所以也不发生无权处分行为的问题(台湾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572 号民事判决参照)。况且,我国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以有偿行为作为前提(民法第948条)。
所以台湾司法实务上,老公送钱给小三通常会被认定这是老公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行为,妻子并没有权利要求小三返还。
唯一可能有机会一搏,就是去主张该无偿行为已有害及自身在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而声请法院撤销之(民法第1020-1第1项前段),但除须有足够的证明外,也一定要在知道有此撤销的原因时起6个月内为之,且如果这个无偿行为已经过了一年,也还是不能够声请撤销(同法第1020-2条),要件可谓相当严格,很多案例也因为这个除斥期间的规定,原告依旧铩羽而归(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诉字第35号、106年度家诉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参照)。
附带一提,新闻上常常看到有富商要求小三返还投资款、委托买房款项或登记在小三名下的名车,还有网路直播主被控告藉恋爱之名诈欺金钱等事件,小三或被指控者通常抗辩这是受赠与,而法院在实务上,则通常认为在恋爱关系下的赠与系属心甘情愿,当事人无法透过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如果真的涉及投资买卖,务必留下书面纪录,以免到时候帐务不明、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请求。
不同的法律制度与保障,孰优孰劣,从不同角度,见仁见智,但均应符合公平正义与国民法感情。
本文为林育杉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林育杉律师,现为麟霖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执业信条:律师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绝境中之人拉拔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