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宣判的3件求偿官司,分别为荣化向中油求偿7亿多元,及2件市府向中油、荣化、华运等3家公司共连带求偿3亿2千万元,高雄地院审结后,荣化求偿部分被判败诉,及荣化、华运应连带共赔偿市府7千9百多万元,中油则没有过失。

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法官开庭调查后,荣化向中油求偿案,仍然判决荣化败诉,并认为市府本身也有过失,从地院认定的4成,提升为8~9成,荣化、华运过失相对减轻许多,中油并无过失,因此市府仅获赔2847万元,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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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爆届满10年前夕,高雄高分院今日就六大案的其中一件宣判,认定中油无责、荣化与华运应连带赔偿市府新台币2千6百万余元及法定利息,市府责任比例8成。市府表示尊重司法判决,但对于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责任、厘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遗憾。

市府表示,本案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中油无责,但中油于79年假借申请埋设「输油管线」名义,实际上却是石化料输送管,80年4月完工后一天没用就交给福聚公司(后被荣化并购),私自将油管变成具危险性的石化管线;况且中油本身也是这个Y型管线的使用者,长期用以输送石化料,只是气爆当天恰巧轮由华运、荣化输送及接收丙烯而已,因此中油纵使不是管线所有人,也应该是使用人,自然也应对该管线负有巡检维护义务,但这部分法院显然未加审酌。

市府强调,法院认定市府负担责任比例仍为过重,推测二审判决认事用法仍是以20年前设置箱涵时将管线包覆为基础,但未审酌许多事实已切断箱涵施工与气爆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忽略责任归咎上,更应著重在追究中油、荣化及华运因大量利用该管线输送丙烯营运获得庞大利益,却长达4,626天未进行任何管线维护、管理及检测的事实,以致该管线沦为「孤儿管线」乏人问津,更遑论该管线使用者有能力及时发现管线变薄、锈蚀,进而汰换管线;况且荣化及华运于气爆当天确有反复不当加压之行为,才是气爆发生之主要原因,对此判决市府表达深切遗憾。

市府将于六大案陆续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对完整判决内容进行研议,分析是否有判决不备理由、理由矛盾之处,及就得据为有利之法律上理由,依法于上诉第三审予以主张,让整体事件的责任归属更为明确。

至于受灾者已取得救助金,本案判决金额并不影响受灾者权益,市府重申,一定会坚守多退少不补原则,亦即若判决赔偿金额变少,受灾者已领之补偿金额不用退还,若判赔偿金额增加,市府会予以补足,故受灾者不用担心权益受损。

市府表示,石化气爆造成严重伤害,市府在第一时间除了展开各项重建工作外,并依民法债权让与之规定,提出代位求偿计划,让受灾者即早脱离诉讼、专心重建家园;而3140位受灾者在签署债权让与契约后,由市府分六大案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迄今,历时逾9年尚未确定,显示本计划有效避免民众直接面对冗长诉讼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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