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指出,高虹安、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无罪谕知及陈昱恺无罪部分,北院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不算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认为无不法意图。但检方认为,北院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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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还指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没有差别待遇,高虹安自始就没有给付助理「虚报加班费」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就是构成诈术,其次,高虹安等人都有虚报加班费主观犯意,(即认知仅为「代领」、「帮忙领」)等,北院对此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高虹安前助理「公卫文」王郁文日前到北院听判。资料照片
高虹安前助理「公卫文」王郁文日前到北院听判。资料照片

此外,北检对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等助理,其等就客观事实均坦承,此部分仍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缓刑宣告。至于高虹安的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法院量处的刑度7年4月及认定犯罪所得11万6514元,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认为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也有30余万元漏未没收,且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毫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不同,不宜宣告缓刑,因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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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宜瑾诈助理费雷同高虹安案 传昨再遭南检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