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规定给予特别休假:6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满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满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满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满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给1日,加到30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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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长陈素芬遭指职场言语霸凌,员工想请特休假被骂;陈素芬昨天致歉说,求好心切,未来会调整口吻。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依各事业单位属性不同及行业特性,或许有营运事业单位须每天安排人手,或行业别有淡、旺季,如果雇主真的有需求,应与劳工协商调整。

他说,劳资双方应多协商特休假排定,才不会造成雇主营运或劳工休假困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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