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被起诉伪造文书的10名助理,高雄地院审理期间表示认罪,法院采简易判决程序处理,法官考量10人坦认犯行,涉案原因是因信赖或支持议长曾丽燕的议员职务而触法,从轻量处3至7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罚金,并均宣告缓刑。
检调追查,曹雪祯在2010年至2015年4月间,任职曾丽燕助理,负责服务处等文书工作;在民间证券公司任职的曾丽鸿,则是应曾丽燕所托,在曹雪祯离职后,接手曹的服务处工作,协助请领公费助理补助款等费用。2010年起,曾丽燕要求聘用的助理交出存折、印鉴、帐户密码等交给曹雪祯、曾丽鸿保管,以每月4万元,向议会申请公费助理补助。
检调发现,每月薪水入帐后,由曾丽鸿、曹雪祯将帐户内薪水领出,改以「现金」发给助理,经过曾丽鸿等人转手后,助理实际领取薪资仅2万5000元至3万元,连每年议会发给公费助理的年终奖金,「打折」后再交给聘用的助理。不仅助理费「低薪高报」诈取差额,曾丽燕、曾丽鸿等人在曹雪祯离职后,还利用曹的名义虚报人头,总计从2010年起至前年3月止,10年共诈领1330余万元助理费。
雄检侦查时,曾丽燕坦承虚报助理费,但辩称是以为助理补助费、春节慰劳金等可以作为个人使用,才会按惯例为每位助理申报4万元月薪,再以「总额分配」方式,用在其他助理或选民服务上,绝无中饱私囊。
但雄检调查发现,虚报的助理费除了用在服务处以外,还被拿来缴纳曾丽燕的信用卡费、国民党费、社团会费甚至私人借款等,并非如曾丽燕所说都用在选民服务上。
高雄地院今审结,依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3罪,判曾丽燕9年至10年不等徒刑,合并应执行刑12年,褫夺公权6年,曾丽鸿犯2罪判2年4月及3年,合并执行3年6月,曹雪祯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罚金判刑3月。可上诉。
曾丽燕议员声明说,面对公费助理费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本人予以尊重,但丽燕深感冤枉和委屈,将依法提出上诉救济,捍卫清白。
她担任议员期间所申报之公费助理费,绝未中饱私囊或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法院审理期间,亦曾就此提出实务上最高法院历年之见解,并提呈人证、物证等诸多佐证资料。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令她万分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