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宪今晚在脸书发文指出,蓝白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再修正动议第48条第2项写道:「法人、人民团体或社会有关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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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宪表示,简单说就是全国6万个人民团体、78万间公司,只要立法院要资料就必须交出来,不管是财报或营业机密,如果不交可能会被罚到破产为止。如果不是公司负责人或人民团体成员,林俊宪表示,法条内还有「社会有关系人员」,这根本是「解释空间无限的霸王条款」,把台湾2300万人都包进去,「这种条款,还相信是在『监督政府』吗?很抱歉,被『督』的其实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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