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说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市)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第82条第2项规定,县(市)长停职者,由副县(市)长代理,因此,内政部依地制法规定,停止高虹安市长职务,并由副市长邱臣远代理市长职务。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立委林宜瑾诈助理费雷同高虹安案 传昨再遭南检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