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陈荣炼是澳门居民,经移民署许可来台居留,并于民国109年8月27日发给居留证,有效期限至111年1月30日;陈荣炼于111年1月28日委托他人至移民署申请居留延期。
判决指出,移民署考量,陈荣炼曾任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晋江市委员会成员(晋江政协)及福建省澳区政协联谊会常务副会长,依申请居留延期时(110年8月20日修正公布)的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规定,会同相关机关审查,不予许可延期居留。
移民署在111年3月23日做出原处分,不予许可陈荣炼申请依亲居留延期,并废止其居留许可;陈荣炼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陈荣炼主张,本件申请居留延期是原本同意居留处分的延续,应从优原则且按旧法规定审酌,他未曾加入中国致公党,另在中国政治协商会的官方网站上,并无他的相关记载。
陈荣炼提及,如果他具有政协等身分,岂会受中国政府调查,致使他曾任职于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数十年来于澳门专注发展的博弈事业,均化为乌有,如果他曾参与政治工作,曾参与对台湾统战等情(假设语),怎会遭受如此下场。
陈荣炼请求法院撤销原处分,并令移民署核准他的申请案件并核发有效期间2年的居留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及陈荣炼接受某媒体专访等相关证据均显示,陈荣炼确曾任晋江政协、福建省澳区政协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法院认为,移民署原处分依陈荣炼111年1月28日申请延期居留时的法令规定,否准他依亲居留延期的申请,并废止其居留许可,并无违误,判陈荣炼败诉,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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