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电视8名股东,包含《镜周刊》社长裴伟2.5亿元、占12.5%,国巨集团董事长陈泰铭2亿元、占10%,稳懋董事长陈进财2亿元、占10%,翰林育成3亿元、占15%,甲山林董事长祝文宇1.5亿元、占7.5%,皇普建设董事长苏永平3亿元、占15%,丽绮开发公司负责人朱劭华3亿元、占15%,英业达集团创办人叶国一3亿元、15%。

NCC于6/28针对镜电视董监事变更,附停止条件许可,要求该公司全体股东要切结以下内容,股东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托外,并无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分转让他人情形。NCC日前表示,处分书于7/20发文,期限约8月底。

陈椒华今召开「NCC渎职放水镜电视变更申请,大股东也要非法切结扛刑责吗?」除了要谴责NCC于6/28行政处分就是要将责任移转到股东,直言「陈耀祥应该下台」,另外,只要镜电视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东胆敢出具内容虚伪不实的切结书,一定会亲赴北检告发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犯罪行为,并提交目前所搜集取得包括录音档在内等诸多证据,追究刑事责任到底。

NCC专门委员陈金霜今表示,8位股东已经依照NCC要求附款,签署116年6/30前「股东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托外,并无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情形」的切结书。

陈金霜强调,不会公布切结书,因为股东回签的内容就是申设附款的文字,就是每一位股东自己写一张切结书文字,包含不可以转让等,股东也不是一个一个给NCC,因NCC处分对象是「镜电视」,是由镜电视收完股东切结书一起寄给NCC,NCC于7/26收取。至于针对立委告发股东回签,陈金霜表示,尊重立委职权。

NCC发出新闻稿表示,有关外界质疑所设停止条件为NCC转移调查责任,涉嫌放水,NCC澄清,绝无此事,该会已竭尽行政调查可能,不会对任何申请案有放水、卸责之情事。

NCC说明,镜电视公司最初于111年4月12日提出负责人变更案,针对外界人士对镜电视公司所提检举,如疑有人头代持、中国资金等违反镜电视执照申设附款或其他法规之问题,NCC多次请镜电视公司到会陈述意见,并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协助调查,皆尚无证据证实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

NCC强调,就外界关切及该公司内部检举事项,该会皆尽可能进行行政调查,且在同类型的申请案中,已用最严格的审查密度及强度。

NCC补充,因「股东持股不得转让」为该会当初同意许可镜电视申设之重要条件,该会以「附加停止条件许可镜电视公司负责人变更」,此举更周延考量行政调查之极限性,绝无放水、卸责之可能。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该公司全体股东的切结声明,NCC将依照卫星广播电视法,以及镜电视执照申设时所设附款,持续监理该公司,维护公众视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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