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翔翔问: 通奸除罪化后,如果另一半外遇,要怎么搜证?偷看另一半的手机发现暧昧对话拍下截图提供给法官,可以当作证据吗?我偷拍她的手机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律师黄健诚答: 民国(下同)109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我国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前,非外遇配偶或许还能透过提起刑事告诉的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以职权侦办、调查相关犯罪事实。
通奸除罪化 私人取证有争议
然而,在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后(我国于110年6月16日配合大法官解释意旨,删除刑法第239条通奸罪),非外遇配偶若以私人取证的方式(例如:翻拍外遇配偶与第三者的对话纪录)搜集相关证据,就民事赔偿的程序上,无论是外遇配偶或第三者,皆可能会抗辩该证据是违法取得,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容许一定程度「不贞搜证权」
对此,我国法院判决上,有认为妨害他人婚姻权益之不法行为,常常是隐秘的,故非外遇配偶举证非常困难。在此前提下,应容许外遇配偶有一定程度之「不贞搜证权」,也就是说法院可能在斟酌具体个案情形后,允许非外遇配偶以私人方式取得证据之合法性。
搜证仍有风险
要注意的是,即便民事赔偿程序上可以使用私人方式取得之证据,该证据仍有可能会触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或是刑法第358条的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虽然在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上,仍要判断有没有该当各别犯罪要件,但在证据的使用上势必会有一定的风险。
建议先与律师讨论保权益
因此建议读者,如果对于该如何保障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搜证,或是对于自身掌握的证据资料有疑虑时,可以与专业的律师讨论,以确保自身权益。(记者郭芷余/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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