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阿潘问:

我带5岁女儿到公园玩,结果一名男童牵著一只小狗,女儿看狗狗可爱上前想逗弄,狗狗却突然抓狂咬伤我女儿的手,害她吓到大哭,对方家长却怪我女儿自己摸狗才被咬伤,还说他儿子也吓到,不愿负责,如果我们提告也要反告我们。请问我要怎么对他们提告求偿?对方反告我会成吗?

 

律师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律师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律师洪可馨答:

依据民法第190条规定,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因此依据规定,小狗咬伤女儿的状况,饲主(也就是男童及其爸妈)应该对读者女儿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男童未成年,他的父母要连带对读者女儿进行赔偿。

但因为本件可能涉及读者女儿先行逗弄小狗,就这部分有可能因为女童的行为吓到小狗导致他抓狂进而咬伤女童,所以这情况也有可能符合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也就是说,虽然对方需要对读者女儿负担赔偿责任,但因为读者女儿的行为也导致了被咬伤的因素,所以法官可能会对读者求偿的金额审酌此原因而进行酌减。

至于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读者可以就女儿因为小狗咬伤而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向对方进行民事求偿(例如看医生的医疗费用、就医来回的交通费用以及女儿因此惊吓而受到的精神赔偿部分)等等,这些都可以跟对方要求赔偿,在请求的时候如果有收据或是书面证明可以佐证支出,也比较有利于读者获得请求的赔偿金额。

所以就读者本件的状况,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因女儿未成年所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代为提起诉讼)向对方男童及他的父母请求连带损害赔偿,至于读者女儿的行为,在诉讼上会一并进行斟酌,对方若真的就读者女儿的行为进行提告,就本质上与读者对他求偿(女儿被狗咬伤)是属于同一件事情,所以在诉讼上可能会就两件事情一同考量,或是希望两造进行和解。(记者赖又嘉/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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