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阿宏问:
我在公司工作约5年,当初说好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6点,但后来公司突然说主管要加班,要我从早上8点上到晚上8点,我这样做了1年多,都没加薪,等于变相被减薪,结果突然被资遣,请问我可以跟公司求偿这1年多被要求超时工作的薪资吗?
律师黄健诚答:
依读者来信问题,需先解释所谓加班的定义,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所谓「加班」,指的是「正常工时」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而「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的计算,在劳基法上又可约略分为变形工时和正常工时,所谓正常工时,指的是「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劳工每七日应有一例一休」。
至于变形工时,则是因应不同劳工的营运型态,而有二周、四周、八周等弹性工时,让雇主可自由分配,例如二周变形工时,雇主可将二周内任两日的正常工时弹性分配在其他工作日里,但依法劳工每日最高工作时间仍不得超过10小时。
依读者所述状况,若雇主与劳工约定之工作时间,属劳基法第30条第2项,或同法第30条之1规定之二周或四周变形工时,则此情况下,劳工每日最高的「正常工时」为10小时,当然这还是要看雇主与劳工约定如何分配工作时间,因此也有可能当日分配到的「正常工时」为8小时或9小时,则超过的部分,即属延长工时。
若雇主与劳工约定之工作时间,并非变形工时,则此情况下,劳工每日最高的「正常工时」为8小时,则超过8小时的部分,即属延长工时。而因读者提问并未提及是否与雇主约定适用劳基法上,关于变形工时的规定,故此拟以每日最高「正常工时」8小时说明读者的疑问。
每天加班3hr 可提告讨加班费和资遣费
读者提及在原公司上班的时间,原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假设扣除每日中午1小时之午休时间,则读者每日工作时间为9小时,这时延长工时为每日1小时;而后于原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8时,假设扣除每日中午1小时之午休时间,则读者每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这时延长工时为每日3小时。
则读者因已被原公司资遣,而终止与原公司间之劳动契约,则读者就上述延长工作之时数,可以依劳基法第24条第1项及第32条之1第2项规定,向原公司请求给付未给付之加班费(读者可以选择以存证信函方式,请求原公司给付加班费,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给付加班费之诉讼);此外,该加班费亦可列入「平均工资」,以计算原公司应给付之资遣费。
最后提醒读者留意,加班费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为5年,需在5年内提告,以免时效经过后,而没办法向雇主求偿。(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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