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珊问:

有一个男生在追我,他会拍下我车子停在哪里传给我看,说他都会注意我的行踪,也会深夜打电话给我说他想见我,就在我家楼下;如果我没接到他电话,他就会夺命连环call,我觉得压力很大,请问他的行径是否已经符合《跟踪骚扰防制法》?我该怎么办?

律师蔡念辛答:

依《跟踪骚扰防制法》第3条规定,跟踪骚扰是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持续实施下列行为而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1)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行踪。

(2)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

(3)对特定人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4)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

(5)对特定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

(6)对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誉之讯息或物品。

(8)滥用特定人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依读者所述遭追求者监视行踪、电话夺命连环call的行为,可能已构成《跟踪骚扰防制法》定义之「跟踪骚扰」行为,读者应尽速报警。

依据《跟踪骚扰防制法》第4条规定,警方受理跟踪骚扰案件,就应立即开始调查,并应核发书面告诫行为人;必要时,并应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之适当措施。若跟踪骚扰者者收受书面告诫后,持续再为跟踪骚扰行为,被害人得依同法第5条规定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若经法院认定确实构成跟踪骚扰行为,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行为人违反保护令规定,持续再为跟踪骚扰,则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记者郭芷余/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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