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欣欣问:
我结婚5年,一直很烦恼都没有怀孕迹象,可是今年6月邻居告诉我,说我老公在我回娘家的时候,带一个漂亮女生回家,隔天早上才离开,我听到又觉得还好我没生小孩,不然事情会很复杂,反正,我是一定要离婚,但不甘心就这样摸摸鼻子走人,我想告老公跟那个妖精,要他们赔钱,可是又听说通奸除罪以后,连求偿都可能败诉,还会倒赔律师费,是这样吗?我该如何保障权益?另外,我目前只有邻居私下告诉我的讯息,还没开始搜证,请问要有什么样的证据,我才能顺利诉请离婚、拿到赔偿金?
告小三求偿须先查出具体身份
律师游婷妮答:
欣欣您好,夫妻互负诚实忠诚义务,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仍普遍承认配偶权遭侵害的一方,可提起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至于法院认定判赔的标准,一般来说必须是配偶与他人交往情况,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正常来往,达到社会一般通念所不能容忍的范围,情节重大,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
以您来信所提状况来说,您的先生在您回娘家的时候,带了一个漂亮女性回家,隔天早上才离开,而这样的情境是来自您的邻居所描述。这部分,依据诉讼的攻防实务,您首先必须先确认该名女性的身份为何,甚至是必须特定到知道这位女性的姓名、住址,才足以使她成为民事诉讼上的被告,对她起诉。
搜证手段避免过度侵害隐私
再者,您同时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这名女子确实有具体「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部分若单单只是「来家中过夜」,那恐怕还需要提供更多资讯,因为过夜有很多可能,好比朋友借住,或是其他情形,并不能直接完全等同于有发生男女不轨情事,如您能提供其他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您的先生与该名女性确实有不当的情感交流甚至是身体接触,才比较足够让法院来认定可以成立侵害配偶权。
这方面的证据,最直接的可能是您先生愿意承认,有的配偶基于愧疚,被质问后第一时间会坦承。但若先生否认,您可能要有其他证据,好比双方的通话联系讯息或是照片等等,但这些都必须注意取得证据的方式,现在我国司法实务上,日渐重视取得证据是否过度而侵害配偶隐私权的问题。
建议您继续观察先生的生活工作起居作息,适当的搜证,再研判是否提告。(记者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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