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我跟前妻先前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好5岁的女儿监护权归她,我可以定期探视,但是探视时间到了,前妻却失联不接电话,我到她的住处按门铃也拒绝开门,前妻不遵守约定,会不会有罚则?我可以告她什么?可以声请改定监护权吗?

律师曾茗妮。曾茗妮提供
律师曾茗妮。曾茗妮提供

律师曾茗妮答:

家事法院调解笔录上记载的探视(会面交往)方案,是经过法官或调解委员与父母双方讨论并同意为最适合子女的探视方案,前妻在没有向法院提出变更探视方案的情形下,若不遵守调解笔录,您有权利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透过法院强制力探视子女。

但为了避免升高双方冲突,以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声请强制执行前,建议可以先依家事事件法所设计的「劝告履行」规定,向作成调解笔录的法院第一审,例如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提出声请,法院会请前妻说明未遵守探视方案的原因,并透过专业人士及适当措施,劝告前妻让您顺利探视子女。

您也可以依据调解笔录,向前妻住家所在地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先定期限命令前妻自动履行,如果前妻仍不配合,可以处以3万至30万元的怠金,而且得连续处罚或拘提管收,如果前妻依然故我,法院甚至可以在不通知前妻下,直接以强制方式将子女交付予您进行会面交往。

此外,子女有从父母双方同享被爱与照顾的权利,父母都应该积极促成子女与未同住方会面交往,以维护未成年子女最佳权益,这就是目前司法实务遵循的「善意父母原则」。倘若读者前妻妨碍女儿接触父亲,违背善意父母原则且已不利于子女成长发展,读者可以依照民法规定,向家事法院声请改定监护权给自己。

另外倘若读者前妻甚至故意隐匿子女行踪,使读者遍寻不著、完全不能接近女儿给予照顾,例如擅自携带女儿出国且无意返回,恐涉及《刑法》的略诱罪,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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