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阿贵问:

我跟前妻离婚20年,儿子是我一手养大,现在已成年,我最近再婚,妻子想要正式收养我儿子,想问程序该怎么做,一定要经过前妻同意吗?但我跟她早已20年没联络,根本不知她下落,该怎么办?

律师吴承祐。吴承祐提供。
律师吴承祐。吴承祐提供。

律师吴承祐答:

因收养通过之后,被收养人跟亲生父母就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可能会侵害到亲生父母受子女扶养的权利,因此通常流程是要经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书面同意且公证过后,再持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所签立的收养契约书,向法院声请认可。亲生父母的书面同意,可以亲生父母于开庭时向法官表明同意出养,并经记明笔录的方式取代。法院会确认所有文件备齐,且没有其他不法情事,始给予认可裁定,收养才算是正式生效。

传统观念认为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但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客观上确实有部分父母对于孩子完全没有责任感。故在父母无正当理由对孩子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法律特别赋予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对父母的扶养义务,且子女不扶养父母亦不会构成遗弃罪。

在取得出养同意的场合,如亲生父母自己未尽对子女的保护教养义务在先,却又拒绝同意子女出养,《民法》第1076-1条第1项第1款规定例外地认定,法院不需得亲生父母同意即得认可收养。同法条第1项第2款则规定如果在事实上无法取得亲生父母的同意,法院亦得例外认可收养,则是考量实务运作的现实问题。

由于读者表示与前妻已20年没连系,不知前妻下落故无法取得其同意,律师建议可先由读者完成前述书面同意收养并经公证的流程,再由儿子持与读者现任妻子的收养同意书,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并在声请书上表明前妻并未对儿子尽扶养义务,且客观上无法联系,以争取法官适用民法第1076-1条的规定,如此即可在没有前妻同意的状况下,完成儿子与读者现任妻子的收养程序。(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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