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蒋嘉凯(41岁,在押)去年11月21日因未配戴口罩至其桃园市龟山区住处旁之统一7-11便利超商,遭蔡姓店员提醒,并告以未配戴口罩将无法为其结帐,蒋男遂返回其住处配戴口罩,再至超商,惟因消费结帐并发生争执,对蔡姓店员言行心生不满。

随后蒋男返家变装后,携带一把弯刀,第三度到超商,突以弯刀猛刺向蔡男胸部1刀,于蔡男抵御并后退至超商之过程,再以弯刀猛刺蔡胸部7刀,嗣经蔡男夺得弯刀并步出超商,又在后追赶欲擒拿胸口等处已遭刺击成伤流血之蔡男,于蔡男奔逃数步不支倒地后,再扑上前以双手向下猛压等方式攻击蔡男;而蔡男经救护人员获报后到场施救并送医,然于到院前已因13处锐器伤(其中3处刺中心脏)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到场采证。翻摄画面
警方到场采证。翻摄画面

蒋男虽辩称无杀人之预谋,非基于杀人之直接故意,且留在现场符合自首条件,但法官认为蒋男换装三度到超商,且携带刀械,且有预谋杀人;且依证人及在场警员密录器所示蒋男的言行,仅系因情势所迫方留在现场,并有以丢弃其余器械、在场自承杀人及凭药品明细等方式,而预期获必减宽典之情,其所为之自首,显非真诚悔悟。

桃园地院审酌蒋男为泄其不平之情绪以维持其自我,萌生杀机,仅为求一己之需,较之被害人生命权被彻底剥夺,显不成比例,并以偷袭、猝不及防之方式开始其杀害行为,终以双手向下猛压等方式攻击被害人,至被害人终未再起方休,于过程中见闻并感受被害人生命消逝,仍无何迟疑之情,亟欲被害人死亡,至为凶残。

而蒋男犯案后以忘记等辩词,纵认属于服用安眠药物后所生之顺向失忆,致其嗣后未能完整回忆事发经过,但此与当下注意力与意识状态有间,蒋男当下注意力与意识状态均属正常,且依到场员警密录器画面所示案发后在场之言行,其犯后态度显属恶劣,又其虽终有向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但仍与其本案行为之恶性及危害之比例显不相符。

 

另经北市联医松德院区精神鉴定报告固认「对于被告社会复归之可能性应可投以适度期待」,然蒋男本案所为属「最严重的罪行」,本难凭其尚具社会复归可能性乙情而可减轻罪责,况蒋男本案所为,影响日后社会安全及发展甚钜,综上诸情,均非蒋男凭其尚具社会复归可能性乙情,而可减轻罪责并回避应处之极刑,爰依法判处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

★快点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下载《壹苹新闻网》APP

★FB按赞追踪《壹苹新闻网》各大脸书粉丝团,即时新闻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闻!

壹苹娱乐粉专

壹苹新闻网粉专

壹苹 LINE 好友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冬季进补过头!小心湿热生痰 中医提倡蔬食降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