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人妻发现丈夫经常深夜与洪姓女子通电话,2019年8月还与洪女在台北市民生东路当街十指紧扣,亲密互动,且丈夫经常将汽车停在洪女家停车场,甚至丈夫也向她坦承外遇,陈女认为洪女勾引她丈夫,以相关影片、照片为证提告,主张洪女侵害配偶权,求偿80万元。
法官吴佳桦认为陈姓人妻提供的证据虽可证明丈夫与洪女有染,但通奸除罪化后,《宪法》不再强调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转为重视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平等及个人性自主决定权,因此陈女主张配偶权受侵害求偿,欠缺法律依据,判洪女免赔。
陈女不服提上诉,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没有确实将言词辩论通知书送达给洪女,程序有瑕疵,发回更审,更一审改由北院法官宣玉华审理。
宣法官认为配偶权仍受法律保障,而洪女曾传讯给陈女:「妳老公在我店里喝醉了还在我这睡觉。」、「很想知道为何妳老公不想跟你住在一起。」加上洪女与陈女丈夫有牵手、过夜等亲密互动,今逆转判洪女应赔偿陈女1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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