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爸爸在我小时候酗酒、家暴又赌博,因为欠债离家出走,妈妈一个人辛苦养大我和弟弟,我们已40多年没有爸爸的音讯,直到最近收到社会局来函通知,爸爸目前住在安养院,社会局要向我们兄弟俩追讨爸爸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还要我们尽扶养义务,但他从小根本没养我们,我们可以不付吗?该怎么应对?
律师黄健诚答:
《民法》第1114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间互负扶养之义务。而扶养费用以得维持被扶养者的日常生活即可,所谓「得维持被扶养者的日常生活」,通常是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费」作为基准,而这个基准也依照不同县市会有所不同。
又根据《民法》第1118-1条第1项规定,若受扶养权利者有对负扶养义务者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或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1条第2项更规定,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述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负扶养义务者的扶养义务。
依读者来信的状况,父亲长年失联,且同时有家暴、酗酒等未尽父亲对子女照顾责任及义务等情形,可能已经符合前述条民法条文规定的要件,故读者可以向法院声请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此外,读者有提到社会局追讨费用的问题,虽然读者可以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但在免除扶养义务的判决确定以前所产生之费用,社会局或是其他相关单位仍会认为系子女应负担的费用,进而向子女请求,只是在子女受社会局求偿之程序,可以「已于另案提出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之请求,并经法院诉讼系属且审理中」为由,向法院声请停止诉讼,待另案的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之请求确定后再续行审理。
社会上常有类似父母失联许久,但几十年后突然出现要求子女必须负担其扶养相关费用的例子,请求者也许不是父母本人,有可能是社会局或是地方政府协助安置的机构,许多子女觉得长期没有联系,那么以后就与己无关,但现实并非如此,法律还是有子女对父母负担扶养义务之规定,所以提醒读者,若有遇到此等状况,可以先具状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以维护自身之权益。(记者赖又嘉/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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