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和前夫离婚时,有签下离婚协议,他每月会付我2个小孩的扶养费,但一年多过去了,他分文未付,也联系不上,我不知道他现在住哪,只知道他的上班地点,该怎么跟他要这笔钱?

律师洪可馨答:

您好,依据《民法》第1084条、第1116条之2、第1115条第3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又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本就有照顾教养之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改变,离婚后不论小孩主要照顾者为哪一方,双方依然都必须负担扶养的责任。

依据你们离婚协议的约定,若跟前夫有协议每月要负担孩子的扶养费,若他没有按时负担,即是前夫没有履行应尽之照顾未成年子女之义务,可以对前夫就未给付的金额提起给付抚养费之诉讼,至于提告中需要写地址的部分,可以先写公司的地址,法院收到后也会调阅双方的年籍资料,开庭时也会跟对方确认可以接收文件的地址,以利后续程序的进行。(记者赖又嘉/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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