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最近到新公司任职,部门的主管脾气暴躁,常出言羞辱同事,我某天听到主管在会议室和其他同事大骂我「混帐」,虽然我没有在会议室里,但因为声音很大,我们坐外面的同事都听到了,看著我窃窃私语,我觉得很受伤,事后和其他同事求证,发现主管真的在会议中点名我大骂,请问我可以对主管提告吗?需要哪些证据,是不是要请同事帮我作证?

 

律师洪清躬答:

法院实务多数见解认为,「混帐」属于侮辱字眼,而言语侮辱只要「足以」让同一空间中的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看见或听见,即可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需符合「公然」与「侮辱」两要件。

依读者所述,长官在「公司会议室和其他同事大骂」已构成公然,至于「混帐」客观上具有贬损、羞辱他人之意,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诉,但读者必须注意,公然侮辱属于告诉乃论罪,读者应在知悉之日起6个月内提告。

至于读者提告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给法院?如果有影像、声音记录是最好,但若不幸都没有相关事证也没关系,「人证」也是证据的一种,当天有听到的同事们是十分强而有利的人证,可以请他们出庭作证。

此外,辱骂会损害到个人声誉,也就是侵害人格权,读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要求对方负起损害赔偿责任。(记者陈彩玲/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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