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家里的长辈先前和人打官司胜诉,法官判对方要分期按月赔偿长辈5万元,直到今年底,但长辈年初不幸因病过世,想请问对方的赔偿会因此终止吗?

律师郑光婷答:

《民法》第1147条、第1148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除非民法另有规定,否则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也因此读者家中长辈生前与人打官司胜诉,法官已判决对方要分期按月赔偿长辈5万元,此即为长辈生前对他人之债权,依照上述法条规定,于长辈死亡时开始,当然为长辈之继承人所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148条第1项但书有规定「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即一身专属权之规定。何谓一身专属权?参照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即为一身专属权之一种。

例如若长辈对他人的债权是来自于对方车祸肇事,致长辈受伤,则长辈对他人之精神慰抚金请求,即为长辈的一身专属权,此种权利依民法第1148条第1项但书的规定,原本不得继承,但民法第195条第2项规定:「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也因此文中长辈于其生前不仅已对对方起诉,甚至经法院判决胜诉确定,则长辈对对方的债权,当然可以为其继承人所继承。

也因此读者来信所问,对方的赔偿不会因长辈过世而终止,而应转而给付给长辈之继承人,民法第1151条、第1152条也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前条公同共有之遗产,得由继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故若继承人有数人,可由继承人中互推一人收取管理该笔按月分期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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