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老公是长子,下面还有两个弟弟,但老公先前不幸过世,我有义务继续扶养公婆吗?两个小叔说我是长媳,若未来公婆过世,我未来继承的财产最多,所以我有义务扶养,不然要告我遗弃,真的是这样吗?

律师洪可馨答:

您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您公婆是否是法律上规定的需「受扶养权利者」。依据《民法》第1117条第1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在法律上受扶养的人必须已经没有足够的财产来维持生活(例如名下除了自住的房屋外无其他不动产、没有足够存款或其他财产来养活自己等),而且也没能力到外面工作来养活自己,符合以上两个要件才能要求扶养义务人来扶养自己。

如果公婆的状况符合以上两个要件,接下来就要判断媳妇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依据《民法》第1114条规定,若是和公婆同住,在法律上确实有扶养公婆义务,但《民法》1115条也规定,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扶养顺序依序为「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直系血亲尊亲属。三、家长。四、兄弟姊妹。五、家属。六、子妇、女婿。七、夫妻之父母」,读者的两位小叔因为是公婆的直系血系卑亲属,因此扶养顺位比读者前面,照规定他们更需要扶养他们自己的父母,除非他们无扶养能力,才会轮到读者扶养。

而遗弃罪与是否在法律上具扶养义务息息相关,即使读者在法律上对公婆具有扶养义务,但小叔的扶养顺位比读者前面,因此比读者更需要先尽到对自己爸妈的扶养责任及义务,若他们都没有尽到应有的扶养义务,则他们也可能涉及遗弃罪。

另外,依据《民法》第1138条有明定继承人顺序,「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顺序为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媳妇并不是在上述所列的继承顺位里,所以并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喔。(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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