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想请教积欠多少房租才可以终止契约?我看《民法》规定欠2个月房租就可以终止契约,但《土地法》又规定积欠房租要先扣除押金之后,再另外欠2个月租金才可以终止契约,然后《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又规定欠2个月房租就可以终止契约,我们当房东看到眼睛雾煞煞,到底是要欠多少房租才可以寄发存证信函终止契约呢?
律师连世昌答:
关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租赁,目前散见在各项不同法律领域里,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租赁,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及法规。
以租赁物为房屋来讲,《民法》第440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总额达2个月租额,得依限期催告,终止契约。另外,《土地法》第三章关于房屋及基地租用另特别规定,承租人积欠租金额达2个月以上时,出租人才能收回房屋,但是须先扣除担保金抵偿之后计算。
司法通说及实务判决认为,《土地法》是特别规定,优先于《民法》有关房屋租赁规定,所以,对于房屋租赁来说,须依据《土地法》规定,积欠房租要先扣除押金抵偿之后, 积欠租金额达2个月(期)以上,才能终止租赁契约。
另外,《施行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有别于上述《民法》及《土地法》,是指专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筑物,进一步说,就是包租业者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全部或一部份给他人居住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依据《租赁专法》第10条规定,承租人迟付租金或费用达2个月租额,经相当期限催告仍拒缴,出租人得提前终止租赁契约,目的是平等保护租赁双方。
总之,租赁房屋分为「包租业者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一般房屋租赁」等情形,后者积欠房租须先扣除押金之后,达2个月(期)以上才能终止租赁契约,前者则不用先扣除押金。
至于房东的实际处理流程,只要房客积欠房租达2个月租额,房东就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所谓催告不限于书面,但为了证明,建议以书面或存证信函较为稳妥,另外,内政部颁布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规定,双方也可以特别约定透过电子邮件信箱、手机简讯、即时通讯软体以文字通知。(记者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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