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荣因贩卖二级毒品被逮,2011年7月20日第2次警询时供出上游曾志文,但检察官起诉在先,高雄地方法院依贩卖第二级毒品共8罪判刑,合并定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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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表示他在警询阶段就主动供出上游并提供手机与通联,认为应可适用《毒品危害防治条例》减刑,但一审未审酌,二审也未减刑,陈再上诉最高法院仍被驳回定谳。

事后曾志文因犯贩卖第二级毒品,遭桥头地方法院判刑确定,陈炳荣主张是他提供线索破案,属「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声请再审,但高雄高分院认为再审条文仅限于原判决所认的「罪名」,不包含「罪刑 」,驳回再审声请,陈炳荣提抗告也被驳回。

陈炳荣不服,委任律师李衣婷声请大法官解释,主张刑事诉讼法的再审条文,有抵触宪法疑虑,宪法法庭今年2月10日判决,认为再审条文「应受...免刑」的依据,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规定外,也包括「减轻或免除其刑」在内,才符合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

陈炳荣在宪法法庭判决后,依判决意旨,向高雄高分院声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合议庭依毒品回害防制条例规定,认为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获得为减刑,即属「减轻或免除其刑」规定。

合议庭认为,陈炳荣2011年7月20日就主动供出毒品来源,但曾直到2017年2月才经检方起诉,同年6月判决确定,而陈炳荣8次犯行中,有7次无法依规定减刑,至于第8次贩毒行为,因来源与曾男无关,则无法减刑,今宣判陈男合并执行刑改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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