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品为例,国人常从日本带回眼药水、感冒药、肠胃药或止痛药,因为属于「药品」,个人自用没有问题,但若上网贩售的话,因为未经国内卫生主管机关许可,恐将会触犯《药事法》第83条的贩卖禁药罪,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纵使是主管机关已经核准在台上市的日本药品,因为贩卖者不具有药商资格,上网贩卖也可能触法,民众应该注意。
化妆品也一样,国人赴日常带回的卸妆油、化妆水、乳液及面膜,依照卫福部制定的「化粧品范围及种类表」,多是受到规范的化妆品,民众要转售的话,务必先检查核对。尤其要注意,化妆品分为「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称:含药化粧品)」及「一般化妆品」。「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称:含药化粧品)」包括美白产品、防晒产品、染发膏及制汗剂,仅能自用,不然上网贩售,将处1万至100万元。即使只是「一般化妆品」,要上网贩卖也必须注意标示,因为依照《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广告标示不可以有虚伪、夸大或宣称医疗效能的字眼,例如宣称可以除皱、去疤、美白肌肤、抗发炎,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要卖的化妆品外包装上,也一定要有中文标示。中文标示一定要包括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容量、使用注意事项、制造或输入业者名称、地址及电话、输入产品的原产地、制造及有效日期及保存期。没有标示的话,也可能被裁罚处1万至100万元的罚锾。所以民众要上网卖化妆品的话,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否则就会触法。
【本文为李佳伦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李佳伦律师,现为李佳伦律师事务所所长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硕士
台湾毒品处遇政策研究学会 顾问
中华民国解瘾戒毒协会 顾问
执业信条:用心聆听当事人的需求,以缜密的分析能力,并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立场,拟定最适切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