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巨大钢弹模型,最有名的应该是东京台场的独角兽钢弹或横滨GUNDAM FACTORY YOKOHAMA 的 18 公尺高可动钢弹,每每吸引众多观光人潮拍照打卡,更是许多钢弹迷一生一定要去朝圣的圣地。
大安森林公园的机器人模型,颇有向日本钢弹「致敬」的味道,但这样学习日本人的点子,不会违反著作权法吗?
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著作权法是在保护「表达」(express)而不是「思想」(idea)。
设置巨大机器人模型以招徕人气,这是一种「思想」或「想法」,不应该被垄断,因此大安森林公园仿照这个点子设置巨大机器人模型,虽然不无模仿之讥,但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干脆把钢弹照搬到大安森林公园,这样不是更能达到吸引人气的效果?
这是因为别人创作出钢弹的造型,就是一种表达方式,属于美术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将平面的钢弹图样,作成立体的钢弹模型,就等于抄袭了别人的表达方式,属于著作权法的重制行为,必须要得到钢弹著作权人万代BANDAI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大安森林公园的策展单位应该是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也许是预算不足为了省钱),才设计成现在这样「类似但不同」的机器人模型。
长得不一样就不会侵权了吗?那也未必,著作权法另外也有规定,如果是将他人的著作(原著作),重新加上创意后另外创造一个著作,这种行为称为改作,一样得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还是构成侵权。
因此如果大安森林公园策展单位是以钢弹图样为基础进行修改,而成为目前大安森林公园的机器人模型,还是算改作,一样还是得要得到钢弹著作权人的同意。
政府单位经常在有限的预算内,绞尽脑汁想出各式各样的点子,希望能促进观光,这样的用心绝对值得肯定。在执行上,或许可以多询问专家顾问的意见,以免引发侵权争议,反而模糊了推广观光的初衷。
【本文为陈彦任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陈彦任律师,现为太和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
台大医院法律顾问
曾处理太百(SOGO)经营权争议
曾为多名知名艺人处理法律争议
执业信条:诚信、智慧、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