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38条规定,继承有一定的顺序,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在第一顺序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以亲等近的优先继承,举例来说,顺序依序是孩子、孙子、曾孙。
丽文同母异父的哥哥往生后,除配偶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他小孩,第二顺序则是他的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姊妹、第四顺序就是祖父母。
如果前顺序的继承人均已死亡或者均抛弃继承,就会由下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如果丽文同母异父的哥哥所生的二个未满6岁的小孩全部都抛弃继承,下一顺序的继承人就是他的父母。鉴于他负债明显大于资产的情况下,丽文的母亲可以考虑办理抛弃继承。
因为丽文同母异父的哥哥,他亲生父亲已经死亡,所以,如果丽文的母亲也抛弃继承后,下一顺序就是他的兄弟姊妹。
问题在于同母异父的妹妹丽文要不要抛弃继承呢?
依照法律条文规定,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妺。
因此,如果丽文的母亲办理抛弃继承后,丽文就会是下一顺序的继承人。
如果没有办理抛弃继承的话,丽文对于她同母异父哥哥的债务,需要在继承所得遗产内,负清偿责任。
看起来似乎没有实质上的影响,丽文不用拿自己的钱出来还,但丽文有可能会被各个债主提起诉讼,导致必须要花时间力气在这些程序上。
再加上丽文同母异父的哥哥,他负债明显大于资产的情况下,建议丽文应该考虑要去办理抛弃继承。
另外,丽文可不可以在知道她的同母异父哥哥过世之后,自己单独先去办理抛弃继承呢?
由于民法继承权有顺位的关系,依照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继字第809号民事裁定:「是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顺序有亲等较近之继承人或前顺位有继承人时,后顺位者依法不得继承,既非继承人,其声请抛弃继承,于法自属不合」意旨。
所以丽文在同母异父哥哥的小孩(第一顺位)、丽文的母亲(第二顺位)还没有抛弃继承之前,丽文并没有取得她同母异父哥哥的继承权,因此在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之下,即使办理抛弃继承也是没有效果的。
但,丽文要如何知道前顺位的继承人有没有办理抛弃继承呢?
依法律规定,前顺序继承人办理抛弃时,要通知其他继承权人,所以,后顺序的继承人收到通知时,就知道前顺序继承人已经办理抛弃继承,比如本文中丽文之母亲会收到他孙子抛弃继承的通知。
其次,后顺序的继承人可以至司法院网站「家事事件公告专区」输入被继承人及前顺序继承人的名字查询,来确认前顺序的继承人是否有办理抛弃继承。
【本文为林冈辉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林冈辉律师,现为理联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调解委员
法律扶助基金会家事专科律师
执业信条:为当事人争取正义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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