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天表示,立法院推动国会改革并强化国会自律规范,盼能成为国人期待之权责相符的国会,由于事涉立法院职权,各界本应尊重。讵甫表决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未能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之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备,已涉违反权力分立。
监察院接著表示,首先,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之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我国目前乃五权宪政体制,显有别于国外三权分立,五院依宪法各司职权,未来我国是否朝三权分立发展,监察院都予以尊重,然未修宪前,各院均仍应尊重五权宪政的体制。
监察院强调,立法院调查权与国外三权分立之国会调查权,显然不同,监察院虽已非民意机关,惟弹劾、纠举、纠正及依《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之调查及调阅权等监察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司法院(下同)释字第325号等解释意旨,足资参照。
第二点,监察院指出,立法院调查权依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系为取得行使职权所需相关资讯之辅助性权力,本应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诉追,与监察调查权及司法侦查权之行使有别,不应重叠,立法、司法和监察调查权之行使过程,也不应互相影响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无所适从之情事,而影响五权宪法体制之运作。
监察院提到,经审视甫表决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已影响监察核心职能,涉违反权力分立,监察院无法接受,各界也应审慎严肃以对。
第三,监察院也指出,依释字第729号等解释意旨,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同理证之,如法院审判中案件及监察院调查中案件,自非属立法院调阅卷证之对象。
监察院强调,自第6届监察委员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陈情书状超过5万6千余件,提出9百多案的调查报告,提案纠弹近150人,在在凸显监察权既往在监察院有效行使的价值与重要性。
监察院说,固然我国宪法迭经增修,宪法所设计之权力分立、平等相维之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五院同为宪政机关应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任何宪政机关职权行使尤应系诸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之框架,始为国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国家之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