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院稍早发出新闻稿说明「加保」取代羁押的三大理由,首先针对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的部分,其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至于被告否认洗钱与泄密,检方的相关事证释明不足,因此尚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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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针对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法官认为检方称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虞,但不认为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情。

法院指出,郑文灿卸任桃园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其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

因此,法院认为,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告廖○松、廖○廷、侯○文、杨○麟等人均已指诉碁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麟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搜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法院也指出,该案案发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2年,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而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最后,法院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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