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俨峰律师表示,依照陈小姐的案例来看,首先得厘清仲介委托过程是否涉及刻意隐瞒,还是卖方未善尽查证义务,由于签署专约仅代表让单一房仲业者卖,不代表屋主对开价及销售过程免参与,加上实价登录行之有年,一般成年人应该有社会认知基础,很难将「首次买房不了解」当作卸责借口。

他认为,从仲介角度顶多可能涉及为告知义务,例如明知买方身分未诚实告知,但从卖家来看仍无法甩脱失察的责任,除了解约赔偿违约金,另一项自救方式只能主张《民法》撤销契约,但必须提出主张的理由,否则通常只能走向解约一途。

全球居不动产情报室总监陈炳辰指出,政府推行实价揭露的目的之一,主要是希望房价能有客观资讯,且买卖房产都应事前做基本功课,若长者不熟习网路操作,亦建议多询问亲友物件的相关实价资讯,借此保护自身资产价值。

陈炳辰也提醒,专任委托代表独家委托一家房仲,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业者,可能因为没有联合销售,卖方不再另做功课,亦难与其他房仲品牌业者接触,进而更了解物件价码。

因此在签专任委托上,可留意业务销售业绩以及在地深耕的状况,详加打听业务与店头的过去评论均为关键,否则要是自身物件卖相也很普通,市场上不算热门稀有,反而不如撒网捕鱼联合销售来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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