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管理署说明,依据社会福利基本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应于各级国土计划、都市计划拟订及通盘检讨时,将社会福利土地及空间使用需求纳入规划;都市计划法第42条、第46条亦规定都市计划地区内应设置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应按闾邻单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适当配置之。

此外,为达成114至121年直接兴办社会住宅25万户目标,112年12月行政院第3884次院会通过「提升社宅用地供给精进措施」,各县市办理整体开发时,直辖市应留设5%、其余县市应留设3%土地供兴建社会住宅使用,并以生活圈方式统筹规划。内政部已研拟「整体开发地区社会住宅土地规划及取得实施方案」(草案)报请行政院核定,以利相关单位依循办理,无须修正住宅法即可办理。

房市示意图。资料照
房市示意图。资料照

国土管理署强调,未来将因应都市扩充及产业园区布局,优先于六都、竹苗彰等县市,盘点5公顷(原则)以上国有非公用土地、国有公用或国营事业低度利用土地、退场校地、整体开发案留设社宅用地等基地,协同地方政府共同擘画小造镇计划愿景,并邀集各部会整合产业发展、长期照顾及社会福利资源,纳入民众日常消费、托老托幼、高龄照护与社福网络体系,据此规划整体开发方案,并纳入内政部刻正办理报行政院核定之「百万租屋家庭支持计划」中。

最后,国土管理署表示,住宅法第19条规定系规范主管机关取得社会住宅建物方式,区征及重划为取得用地方式,且政府办理之整体开发非仅区征及重划2种方式,倘于住宅法明定社会住宅于区征重划区应取得设施,不仅有局限性,于该条文法制体例上亦不适合。此外,按现行住宅法第20条规定之合建分屋包括公对公、公对私之间以提供资金或土地方式办理,相较于民团主张限缩区征重划区合建分屋的修法建议,现行条文更具执行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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